宜兴市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743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健锋(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362号环亚大厦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621T。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雯、戚宇轩(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雯、戚宇轩(受***的特别授权委托),、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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