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105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锐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粟艳平
人民陪审员 丁再荣
人民陪审员 冯明德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