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6执10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诚实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891144418。
负责人:冯志福,该加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687L。
法定代表人:李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诚实门窗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渝0156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诚实门窗加工厂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3077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多张银行卡,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无法进行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渝G0XXXX的车辆注册时间为2007年,车牌号为渝G2XXXX注册时间为2004年,且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诚实门窗加工厂不要求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除上述财产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泽兵作出拘留决定。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诚实门窗加工厂,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诚实门窗加工厂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毅飞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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