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硕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执16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硕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都市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053700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68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龙湾花园***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637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硕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2022)渝0156民初1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硕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289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用。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依法予以了冻结并划拔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27元,用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重庆硕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XX区XX镇XXX路XXX号X幢吊X-X房屋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及处于抵押状态,申请执行人重庆硕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处置,故本案未作处置。除上述财产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硕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硕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24027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印浩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