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6执4206号
申请执行人熊锋,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687L。
本院在执行熊锋与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临控等强制措施。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款25702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元、保全费18060元、鉴定费27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6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420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科
审判员钱莉
审判员周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