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9445号
原告:黄岛区郡丰意佰建材批发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丁志军,经理。
被告:江苏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凡,经理。
原告黄岛区郡丰意佰建材批发部诉被告江苏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岛区郡丰意佰建材批发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郡丰意佰建材批发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郡丰意佰建材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