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鑫辰金服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259号
申请人:江***金服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0L9QY3T,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1681-20室。
法定代表人:张亦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86748979R,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5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钰。
申请人江***金服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金服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68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于2020年9月17日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金服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6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全金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