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2503号
原告: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5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伟铭,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南大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功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学子街与洛宜路交叉口中和医院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根旺,董事长。
原告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功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功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