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181执27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748979,地址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黄钰。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支付(2021)苏118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约定的价款,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18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光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贡 辉
书 记 员 薛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