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解体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4683-4号
解封申请人: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五渚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范荣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4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解封申请人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苏1183民初4683-1号民事裁定,查封**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解封申请人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