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元象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14113号
原告:上海元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双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4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元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元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左翠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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