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旭、余敦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
法定代表人:孙彬,总经理。
***与***、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933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以***、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类款项1004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048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7元。
因被执行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2762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