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孙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敦亮,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上诉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6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上诉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军芳
审判员 郭 锐
审判员 孙楚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
书记员 陈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