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4683-2号
原告: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五渚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范荣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4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76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