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2142号
申请人:常州市仕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富邦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桂花园****div>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姜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市仕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仕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3029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仕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029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常州市仕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亚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尽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