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821号
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674335X4。
法定代表人:姜娟。
被申请人: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花桥镇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19号楼2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7157767G。
法定代表人:耿立国。
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60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