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6490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674335X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姜娟。
委托代理人:李立平、吴艳萍,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石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瑞芳
人民陪审员 赵金荣
人民陪审员 迟伟鸣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