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6490号
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674335X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姜娟。
委托代理人:李立平、吴艳萍,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石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请求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瑞芳
人民陪审员  戴 静
人民陪审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