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64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674335X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姜娟。
委托代理人:李立平、吴艳萍,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作出(2020)苏0413民初64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瑞芳
人民陪审员  赵金荣
人民陪审员  迟伟鸣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