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7498号
原告:黄丛军,男,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阳,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祥胜,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亿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负责人:姜军。
被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后整理区管理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负责人:徐力。
被告:吴江市鼎能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娟,总经理。
被告:杨海明,男,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黄丛军与被告熊祥胜、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亿源分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后整理区管理部、吴江市鼎能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杨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黄丛军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9元,由原告黄丛军负担。
审判员 吴卫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