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604号
申请人: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镇扶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86807800。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63XK。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
被申请人:顾维勇,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皇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顾维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永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华昊公司、顾维勇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虎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维勇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维勇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