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终4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松建,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扶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86807800。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永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源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
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金兴苑3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78496Q(1-1)。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方松建、**因与上诉人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松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上诉人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罗亚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