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方松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松建,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共同委托执行代理人:方松伟,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399号9幢501室,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

被执行人: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金兴苑3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78496Q(1-1)。

法定代表人:王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扶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86807800。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方松建、**与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已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名单信息库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债权360000元及利息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颍辉

审判员  于晚成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