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四海科技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54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志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雪,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四海科技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新城区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现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镇扶风村。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育勤,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南路与政和路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红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李文彩,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公司及第三人李文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孙艳婷
审判员 宗晓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