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财保6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扶风村。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政和路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红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虎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公司非诉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李文彩在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公司名下承兑汇票价值93831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外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