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916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935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8元,减半收取3694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瑶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