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铭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850号
申请人:***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0Y6AP0F,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村社区松库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隋文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进,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保全人: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837914XH,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935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顾洪彪。
被保全人:苏州梦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UQR7W8R,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城路78号融瑞大厦1601室东面。
法定代表人:陶君。
申请人***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梦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梦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苏州市洪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梦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