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801号
申请人: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富桥民营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28443827U。
法定代表人:葛银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第三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80138573。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申请人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43200元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额为8432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43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可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