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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5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仲裁字第0330号裁决书受理本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16561.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扣除本案执行费16565元,余款1416561.57元已退付给申请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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