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东海水产品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3205857780138573。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仓东海水产品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东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13348415。
法定代表人:项志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东海水产品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告太仓东海水产品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11×××4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0元,由被告太仓东海水产品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9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00000元(具体详见申请执行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太仓东海水产品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合计105000元,已作为本案案款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另本院依法查封、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太仓东海水产品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太仓市××商铺××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拍卖(变卖)成交,成交总金额6128000元,扣除辅拍费16000元、执行费63900元、过户税费(税务依法核定中)后,余款作为本案案款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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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