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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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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801385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687514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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