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801385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6875146G。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坤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陈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