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1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102号裁决书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宏亮
审 判 员 陈 征
审 判 员 张 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殷衍鹏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