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1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荣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镇裁字第1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一、被申请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镇江市荣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316876.50元。二、驳回申请人镇江市荣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74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2元,由申请人镇江市荣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02元。此款已由申请人镇江市荣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委不再退还,院,被申请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6802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镇江市荣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名下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3.前往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前往被执行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终结(2016)镇裁字第1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书记员 陈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