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5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东方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任金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沿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邹萍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298元,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