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异9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天秀湾花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严慧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江浦街道海院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第三人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
法定代表人施晓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的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约定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浦永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现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鼎巢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永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郑 鹏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滕 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