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40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天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大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先红,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大春,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大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7)苏0111执4067号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天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先红、*大春、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天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先红、*大春、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1执40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