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江苏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威环民初字第1979-1号
原告赵建园。
被告***。
被告江苏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申请标的额8万元,冻结被告江苏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零四医院的工程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