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521执2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2月14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96年7月17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申请执行人:马浩天,男,生于1987年5月1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马箫,男,生于1990年11月23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海福祥,男,生于1986年1月2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海付军,男,生于1989年10月19日,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海福珍,男,生于1984年3月21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海付明,男,生于1992年2月28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马岭,女,生于1981年3月1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7年1月14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马生明,男,生于1979年10月10日,回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申请执行人:沙君龙,男,生于1989年7月4日,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申请执行人:海福寿,男,生于1987年7月11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刘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诉讼代表人:马箫,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宁夏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韩大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兆希,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5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浩天、马萧、海福祥、海付军、海福珍、海福明、马岭、***、马生明、沙君龙、海福寿与被执行人刘强、宁夏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9100元、***14600元、马浩天14150元、马萧15050元、海福祥10500元、海付军4500元、海福珍4500元、海福明4500元、马岭11340元、***11340元、马生明11340元、沙君龙2700元、海福寿2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4元,公告费480元,申请执行费1731元,共计1237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572元;经向保险、证券、工商、银行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卫谦
审判员 王虎刚
审判员 魏小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