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兆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小街村21-26号。
再审申请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7民终1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07民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和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苏07民终1007号民事裁定,恢复二审程序。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证明久和公司已经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认定久和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系认定事实错误。2.有新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向久和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系程序违法。本案中,久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兆希于2020年1月8日在一审法院签收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春节(2020年1月24日除夕)后,一审法院电话联系朱兆希催交上诉费用,朱兆希提出疫情原因要延迟交费。后久和公司在2020年2月13日以“赵兴华”名义向二审法院转账上诉费750元,并将该转账电子回单邮寄给一审法院。2020年7月27日,一审法院承办人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送达在另案担任久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朱律师未将一审法院催交本案上诉费一事告知久和公司。
***提交意见称,久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久和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久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兆希在一审法院签收民事判决书,后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朱兆希催交上诉费用,朱兆希提出因疫情原因要延迟交费。2020年2月13日,久和公司以赵兴华名义向本院转账上诉费750元,并将该转账电子回单邮寄给一审法院。2020年2月21日,一审法院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送达给在另案担任久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在催交期限内未能查询到久和公司的上诉费交纳凭证后报请本院处理。2020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0)苏07民终1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久和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0年7月27日,一审法院承办人出具情况说明。
本院再审认为,鉴于再审申请人久和公司已在一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用之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故本院(2020)苏07民终1007号民事裁定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按久和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应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苏07民终10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罗来成
审 判 员 苏 宇
审 判 员 刘玉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李彦
书 记 员 徐 胜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