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云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兆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9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苏079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吴园园
执行员 苏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