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执异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小街村1-26号。
被执行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经济开发区珠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7民终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5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公司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5元及其他费用。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个人投资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 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聿广
书 记 员 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