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执异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小街村1-26号。 被执行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经济开发区珠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7民终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5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公司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5元及其他费用。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港久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个人投资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 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聿广 书 记 员  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