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2411号
原告: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外墙涂料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书,外墙保温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书,由原告将其承包装修的招商雍华府19C地块项目高层的涂料、保温劳务分包给被告施工,由被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也分阶段向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19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测算,在上述合同项下的总工程量为1362557.27元,双方对工程量确认后,原告将该工程劳务费全部结清,被告也保证将劳务费分发给工人。春节后,被告却又带着工人到政府部门讨薪,原告才得知被告并未按要求将获得的劳务费支付给工人。后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联合办公室的要求下,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原告向工人垫付了本应该由被告支付的劳务费1168270元。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进行追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近一年来辗转各处工地,没有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龙井村小庙组。根据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龙井村小庙组,故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桂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