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83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奇广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炎武北路233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友平。
被执行人: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锦。
申请执行人昆山奇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30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69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