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3063号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羽,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锦,职务不详。
被告:张启鹏,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贤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启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款项583,151.98元(包括货款552,621.13元、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5,53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1.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53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剑飞
审 判 员 岑 祺
审 判 员 张隽子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逸帆
书 记 员 张逸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