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3594号
原告: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丹凤街19号恒基中心公寓A座四楼40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苏被告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6元,由原告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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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