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欧华帝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辖终1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欧华帝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永泰西路5号1栋2楼。
法定代表人:于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深圳欧华帝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创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5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欧华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合同并非欧华公司所签,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欧华公司住所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2、根据目前证据反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三、***已经提交书面证明,证明其所提交创美公司的合同是其伪造的合同,一审法院未加理会不当。四、一审中欧华公司已经提交对合同印章进行鉴定的申请,但是一审法院没有理会。综上,本案已经涉嫌犯罪,可按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因本案合同并非欧华公司所签,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欧华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移送。
被上诉人创美公司辩称:一、创美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合同中欧华公司公章以及本案合同的真实性,而且创美公司也已经按照合同向欧华公司的账户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二、对于本案双方管辖协议的争议,为了避免在管辖异议阶段由于公章鉴定问题导致花费大量的时间,浪费司法资源,从案件处理角度,同意对方主张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欧华公司上诉主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处理的问题,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欧华公司应否对本案买卖合同承担合同责任,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问题,而就本案管辖争议而言,在欧华公司对于合同及公司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情况下,创美公司二审亦认可同意不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故本案不应按照争议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就本案而言,欧华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52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丁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