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8405号
原告:苏州恩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黄垆工业南区(银藏路以北、临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香缇商务广场1幢21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恩维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苏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恩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3元,由原告苏州恩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