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典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典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1218号
申请人:苏州金典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63814489,住所地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4905F,住所地陆家镇金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苏州金典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苏州金典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