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19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郑雨。 申请执行人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5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双方共同确认《扬州皇冠假日酒店弱电智能化安装施工合同》、《扬州皇冠假日酒店弱电智能化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总工程款为26970221.72元、《扬州皇冠假日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顾问合同》顾问费120万元、《扬州皇冠假日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2015年更换电梯监控及电缆)》合同价款94300元,以上合计28264521.72元,扣减被告已付款外,被告应付原告该工程的剩余工程款按照本金500万元、利息100万元结算,合计600万元整;二、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扬州产业基地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施工合同》、《扬州产业基地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工程款按照645.35万元结算,第三人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已付款845.35万元,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此款从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的600万元中扣减;三、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由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400万元,如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如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20年6月1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且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5万元;四、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如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工程款400万元范围内就扬州皇冠假日酒店建筑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五、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确认除本协议第三、四条约定外,扬州皇冠假日酒店弱电智能化安装工程和扬州产业基地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两工程项下的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三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六、案件受理费104724元,减半收取计52362元,此款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1年6月12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 3、2021年7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扬州市××与××交叉口西南角不动产;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划拨80855.18元; 5、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相关执行笔录、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5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南京维迪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工程款400万元范围内就扬州皇冠假日酒店建筑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但该酒店的权属存在争议,目前正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到位的其他财产,依法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