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4民初779号
原告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西路20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曹洪顺,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新(受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巷3-1107。
法定代表人尤坚,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华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江苏宏尧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无锡市高浪东路x号办公楼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工程所在地位于无锡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应丽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